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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以未注册公司名义交易 签字人担责
发布时间:2016/8/19  访问次数:185

  某鞋厂与胶水厂货物交易中,因欠下货款的鞋厂未经注册,胶水厂便将在对账单上签名的两人告上法庭。近日,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审结了此案,判签字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莆田荔城区某胶水厂诉称,自2015年3月起,钱某华与钱某兴以“某鞋厂”的名义陆续向其购买胶水,并于每个月的月底进行对账,对账单中显示的结算客户均为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某鞋厂。因两人欠胶水厂货款55150元,交易单上客户确认处的签名均是钱某华和钱某兴,为此胶水厂将两人告上法庭。

  钱某华认为,其只是某鞋面加工厂的财务人员,其只是先核对了胶水厂提供的对账单,签名确认无误后再由老板钱某兴签字,老板签完字后,自己的签字应该是无效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胶水厂以对账单主张钱某华和钱某兴应当偿还货款55150元,法院结合钱某兴明确表示承认拖欠胶水厂货款的案件事实,对胶水厂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钱某华和钱某兴应支付胶水厂货款55150元及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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