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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注册公司新规定 |
| 发布时间:2016/9/8 访问次数:212 |
我国每年注册公司的人数都在不断递增,注册公司的政策规定每年也都在进行着变化,我们就要及时去了解注册公司的新规定,从而能更顺利的注册公司。 新规定一:注册公司注册资金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1、二者的相同之处: 实缴制与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时对注册资本的两种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处: 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优点: 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新规定二: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限制。 1993年《公司法》实行的是非常严格的资本制度,该法对不同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均设定了一个较高的门槛,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随着立法理念的转变,2005年修法时大幅降低了公司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此次修改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新规定三:进一步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2005年公司法实施后,工商登记制度与从前已有较大改观,但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在现实中,为了提交一份验资报告,企业往往派专人在银行与会计事务所之间多次“往返跑”。同时,还需缴纳数千元的验资费用。若是企业出资者新投入资本、整体改制、设立分公司等等情况下的变更验资,则更是流程繁多、手续繁琐,企业的发展活力被紧紧地“束缚”着。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机构职能,简化行政登记手续,新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同时,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这一登记事项改革减少了政府对市场自治事项的干预,简化了公司登记的流程,也降低了公司成立的成本。 此次公司法修改所作出的工商登记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于鼓励投资创业,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在我国目前诚信缺失严重、法制观念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结合国外先进立法例和我国的现实情况,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真正做到在“宽进”条件下的“严管”,显得尤为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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