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
|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管家桥85号华荣大厦1610室,(新街口中心大酒店后门)地铁新街口金陵饭店6号出口上来50米即到公司。 |
| 热线:13951958850(24小时) |
| 电话: |
| 邮编:210005 |
| 邮箱:admin@yycaiwu.cn |
 |
|
| 现已放宽经营场所登记的相关规定 |
| 发布时间:2016/9/14 访问次数:212 |
据悉,现在无锡已经放宽了企业经营场所,注册公司的企业住所没有以前苛刻,更有利于广大创业者创立公司,以下是注册公司住所登记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为了激发市场活力,繁荣地方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要求,按照规范有序、方便注册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规定所称企业经营场所,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第三条、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不一致,属于同一登记机关辖区的,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根据规定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第五条、设立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股权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企业,可以依法将住宅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 第六条、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企业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但是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第七条、企业将征收范围内的商业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提交登记后不得要求增加不当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1、经鉴定的危房;2、违章建筑;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情形。 第九条、申请登记的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当明确门牌号。 第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管理。企业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章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管、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本规定执行。 这次工商政策放宽了企业的经验场所,缓解了企业因场所原因导致的资金紧张的困扰,据了解,现在注册公司,将对住宅作为企业经营场所做了有限度的放开,可以减少创业资金成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