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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浦口工商注册资料 |
| 发布时间:2017/3/7 访问次数:391 |
内资企业/公司地址变更登记.. l、企业/公司/集团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企业/公司盖章,集团由母公司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制企业非因法定登记权限调整发生迁移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4、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5、迁出的,提交拟迁入登记机关同意的文件。迁入的,提交原登记机关同意迁出的文件。 注: 1、企业/公司/集团由原登记机关迁移至其它登记机关时适用本规范。如迁移登记涉及登记管辖权的授权,应当一并办理授权登记手续。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管辖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同级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二、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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