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适用信用承诺
据江苏省工商局副局长杨卫东介绍,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制适用于4大类:
第一类是注册登记事项承诺。比如企业的住所登记,过去按照江苏有关规定,房屋产权性质是住宅的一律不予核发营业执照,现在各地都放宽了住所登记条件,列出了“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对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只要申请人作出相关承诺,并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就可以先行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类是履行法律义务承诺。“先照后证”改革后,许多资质资格许可项目改为后置审批。对这类登记,需要申请人承诺拿到营业执照后及时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保证在取得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就可以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类是守法经营承诺。对列入重点监管行业的企业,政府通常对其准入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实行承诺制后,申请人及其投资者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只要承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远离非法活动,并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即可以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类是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和服从行政裁决的承诺。主要体现在名称登记上。随着企业数量不断增长,名称资源越来越稀缺,重名近似情况增多,企业取名耗时长、效率低。今年江苏省工商部门在互联网上开放了企业名称库,部分地区已实现名称由企业自主选择、自主申报,只要企业承诺日后与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相近发生名称争议或造成公众误认时,服从有关机关的裁决,就可以先行注册名称,实现 “我的名称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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