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中的“简”是减去有关部门不该介入的事项,不等于监管部门放手不管,而是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如果放任自流,那么相关职能部门存在的意义呢?
投资公司跑路的事,从前几年开始,就似乎已经不是新闻了。但投资公司跑路,除了利用人们的贪婪心理之外,其跑路的逻辑在哪里?发生在长春的18家民营投资公司集体失踪事件,让近亿元资金“打水漂”,在对这些失踪公司的调查中,一个想不到的结果浮现在我们的面前。
在这些投资公司中,不少是利用工商登记改革降低注册“门槛”的机会,以“0元实有资金”注册拿到合法营业执照,敛财之后“跑路”的。
注册公司“0”元,这本是一项改革的措施,但却被别有用心的“和尚”把经念歪了。
据介绍,自2014年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除对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金融资产管理、保险、证券等27类企业外,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股东(发起人)可自主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然而,这些“跑路”公司大都打擦边球,借投资管理类名义登记,规避有关部门的监管。
空手套白狼。对于抱着这样心理注册的公司来说,当聚敛的钱财到预期目标的时候,他(她)不跑路才有个鬼,但投资者不知道,投资者以为他们都是经过正规注册的,内心的警惕性会降低许多。我们可以从长春的案例中看到他们的手段:这些公司有成体系的工作程序,打着“P2P”、房地产项目等名号去注册公司;在市中心繁华路段租用高端写字楼,配之豪华装修、豪车接送;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业务员,以老年人、公务员、国企职工拥有一定储蓄的居民为对象进行推销;集资达到一定金额后“跑路”;嫌疑人在警方调查前,将资金全部转移,即使抓获嫌疑人,资金也很难追回。
似曾相识。的确,如果我们去看看每一次跑路的公司,套路基本上如出一辙,与之相类似的还有被忽悠参与集资“开金矿”等获暴利的骗局。
人心的贪婪在这些骗局中显露无遗,但人心不可控,法律和相关部门能不能对此进行规范呢?调查称,投资类公司尚缺少法律、法规和主要实施监管责任的部门对其进行事前监管;大多靠事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各部门协助配合。
但实际上,简政放权中的“简”是减去有关部门不该介入的事项,不等于监管部门放手不管,而是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如果放任自流,那么相关职能部门存在的意义呢?
吉林工商部门知错能改,目前正在亡羊补牢,其针对全省投资类公司以3%的比例进行信息抽查;并且作出规范性限制,在核对企业经营范围时原则上不允许有“投资管理”等字样,并在投资类公司的执照上注明“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从事非法理财、集资、放贷、吸储等业务”的提示。
其实吉林省的经验对其他省市也同样适用,有效监管才能防微杜渐,公司0元注册制并没有错,如果我们一定要找原因,就是要把篱笆扎好,就像西谚所说,好篱笆,才有好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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