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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允许"一照多址" 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
发布时间:2015/11/16  访问次数:336
  水母网11月12日讯(YMG记者 高少帅)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今后更加便利。在烟台日前印发实施的《烟台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提出,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法定用途。并允许“一照多址”,对经营项目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且在同一县(市、区)域内的,由企业自主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
    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
    今后,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申请人应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安全性及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法定用途。
    申请人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者经营场所备案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能够证明市场主体对其享有使用权的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文件和承诺书。
    经营场所允许一址多照
    办法提出,使用住宅、车库或其他住宅附属设施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将住宅、车库或其他住宅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材料。
    市场主体申请从事前置许可项目的,登记机关可按照有关前置许可证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直接登记,申请人免予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允许“一照多址”,即对经营项目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且在同一县(市、区)域内的,由企业自主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农业种植基地、畜牧业养殖基地、建筑工地、生产车间、仓库可不办理登记或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允许住所(经营场所)“一址多照”,即允许将同一地址经物理分割或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多家市场主体。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允许有投资关系的市场主体登记使用同一住所。
    经营场所信息需要公示
    根据规定,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法监管。
    登记机关根据投诉、举报、抽查等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登记机关应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对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信息记录在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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