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其具体形式有外商合资和外商独资两种。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审批表)批准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登记。
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组建负责人签署、组建单位盖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申请表》(由工商管理机关制发)。
(2)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审批表或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3) 投资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名称核准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企业据此签订合同、章程、办理审批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
1、应具备的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条件;
(2) 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 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的从业人员;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 有健全的财产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2、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 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3) 企业名称登记表;
(4) 名称申请表;
(5)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6) 合同、章程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文件;
(7) 合同及其附件;
(8) 授权委托书;
(9) 章程;
(10)董事会名单及各方委派书;
(11)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或项目审批表);
(12)意向书(外商投资企业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13)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城建等前置审批部门的意见;
(14)中、外方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
(15)中、外方出资(资信)证明;
(16)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审查表)、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简历表;
(17)办公、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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