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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水果商标注册属于无形资产还是费用
发布时间:2016/6/24  访问次数:201

  公司的水果商标注册(属于无形资产还是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请贵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中国企业众多,但因为市场经济起步较晚的缘故,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水果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就算有些企业落实了注册工作,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还很低。我们会看到一个现象:水果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尤其是取得大品牌和大成就之后,些其他近似商标便会出现,影响企业发展。基于此情况,借力联合商标发展是权威人士给企业的建议。

  负责人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所谓联合商标,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某个商标及与其近似的若干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并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近似商标,即为水果商标注册中的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的存在也有其原因及必要性。一般而言,《商标局》在审查水果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对于申请注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驳回,所以理论上主商标本身的注册即可对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水果商标注册起到规制作用。然而实践中,考虑到商标近似审查中的主观因素,一些在商标所有人看来与其主商标近似易混淆的商标在商标局的审查员眼中

  看来或许与主商标并不近似,继而可能获得核准注册。出于该原因,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在他人企图抢注近似商标前,首先提交注册以防止他人的不正当注册,不失为一种对自身权益的有效保护措施。

  联合商标的局限性,为减少闲置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水果商标注册连续未使用撤销制度。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而联合商标的性质决定其本身的注册目的便不在于使用,而是对主商标进行一个保护的事先防御措施。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的商标法规,在水果商标注册满三年后,以保护主商标为目的而注册的防御商标及联合商标存在着被撤销的风险。

  实践中,要求注册的每一个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都必须使用,对商标权人来说是很难做到的。因为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与一般商标的不同点就在于其注册的目的本身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保护主商标。于是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不可避免的和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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