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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或允许住宅 登记为经营场所
发布时间:2015/6/5  访问次数:353

  南方日报报道,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6月2日介绍,从去年3月商事制度改革开始至今年5月底,全国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1691.1万户,其中,新注册企业485.4万户。工商部门目前正在探索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推进大众创业。刘玉亭介绍,按照改革方案,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权限放给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目前,各地在探索“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另据介绍,工商总局还准备研究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进一步放宽。现在不少地方允许将住宅注册登记为经营场所,但需要提供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而有些地方规定,在特定行业,如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创意、设计等,可以不需要提供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

  刘玉亭表示,工商总局下一步将配合有关部门,对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和软件开发等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领域经营活动的,开展广泛深入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研究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的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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